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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降了!3%→1%正式文件下达!4月1日起,增值税又有新规定!


     重磅!小规模3%减按1%、生活服务免增值税、收派服务免增值税等多项疫情优惠政策延期!更重磅的是……



01

官宣!小规模3%减按1% 

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!

     刚刚,官方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,明确:延长小规模3%减按1%优惠政策!

      

文件重点:

     1、除湖北省外,小规模纳税人3%减按1%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。

     2、湖北省,小规模纳税人1月-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,4月1日-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,执行3%减按1%优惠政策。

     湖北省的小规模注意了,自4月1日-12月31日是按3%减按1%的优惠政策执行!开票时要选择1%的优惠税率。

     3、该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,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,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。


02

公共交通、生活服务、收派服务等优惠

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!

划重点:以下优惠政策,全部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。

1、生活服务、收派服务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


2、全额退还留抵税费政策


    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名单,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、工业和信息部门确定。

3、新购置的设备


4、捐赠相关的优惠政策

(1)允许全额扣除

(2)免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


     注: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,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。




03

电影行业等优惠政策

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!


1、电影等行业优惠政策,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



2、针对疫情有关个税优惠政策,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



     注: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,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。


04

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

通通延长!

     为支持小微企业、科技创新和相关事业发展,以下25项优惠政策通通延长!


一、小微企业、科技创新企业16项优惠政策,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

1、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,允许一次性扣除


2、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


3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


4、动漫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


5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

    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
     除此之外,还有11个优惠政策,也是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,由于适用的纳税人较少,此处不再一一列举,详细请看以下表格:


二、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,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

1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,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(以下称居民)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。

2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,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;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,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延长的政策: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9〕38号)

三、区域优惠政策,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

1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35号)、

2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24号)

以上两个优惠政策,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。

四、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

财税〔2016〕114号)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:


来源:税务经理人、梅松讲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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